湖州市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12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原每人每月664元调整到738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由原每人每月538元调整到598元。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