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办规〔2016〕24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佳木斯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贫困问题,确保我市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农村困难群众精准脱贫”为主题,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坚持分类保障、因贫施策、因人施策;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一张“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为同步小康建设夯实基础。到2017年末,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力争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让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到2019年,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扶贫对象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生活同步全面达到小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
(二)坚持分类保障,公平公正。将贫困群众根据不同致贫原因,进行科学分类。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不适合扶贫开发扶持,经审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评议程序,畅通贫困人口的参与渠道,以公开促公平、以程序保公正,做到评议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农村贫困人口进入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
(三)坚持资源统筹,因人施策。统筹做好低保与扶贫部门的衔接和社会各类资源对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政策交叉重复或出现盲区,做到对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因人施策,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三、做好衔接
(一)政策衔接。重点是将符合建档立卡标准的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分别纳入建档立卡和低保范围。民政、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帐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将“建档立卡”的“低保户”、 “特困供养对象”名单与民政部门建立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保证低保与扶贫的相关政策同向不悖。
(二)标准衔接。建立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两线合一”。“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要求,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以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等同或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三)对象衔接。重点是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强化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要适当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要求,会同乡镇政府开展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把新增符合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分类施保增加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实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照统一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经核查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按规范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管理衔接。一是信息互通、公开。乡镇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二是动态管理。乡镇(中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三是完善退出机制。每年年初,县级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五)配套衔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通过扶贫政策不能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动员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广泛动员和协助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
四、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到2017年底)达到全省救助水平。2016年底摸清建档立卡家庭人员底数,2017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到2019年底)达到国家级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因非生活因素导致贫困家庭问题,通过多种渠道使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阶段(到2020年)重点巩固扶贫脱贫成果,确保全部成员生活水平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达到国家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与,建立定期联席会商和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协调推进扶贫衔接事宜。
(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部门的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台帐比对和衔接,逐步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要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三级信息体系,村要建立台帐,乡镇(中心)要登记造册,县级要有电子档案。民政、扶贫部门协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统计指标,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和贫困统计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
(三)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对农村贫困群众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
(四)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保障扶贫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委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倾斜支持,落实市、县级应承担资金,形成社会救助资金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确保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引导、鼓励基层干部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工作,推进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的衔接。
(六)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各县(市、区)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制度衔接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