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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吉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吉政发〔2018〕3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吉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目的

  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市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

  第三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准。

  二、调查工作任务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国家和省互联共享,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 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底数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四)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 建立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各类县级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省、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 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省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成果汇总。

  1.  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 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 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省、市、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地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时间安排

  2019年12月31日为国家统一标准时点,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8年3月3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各级政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2018年6月前,组织开展项目调研、预算编制、招投标等工作。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工作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完成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形成全市第三次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将成果汇总到国家和省,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等。

  四、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吉林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市国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全省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制订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市统计局处理涉及数据统计及分析方面工作。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物资保障和调查经费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成果和相关资料。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等相关资料。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城镇村庄规划以及遥感影像、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相关数据等相关资料。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等相关数据资料。

  市农委负责提供农用地质量评价等相关资料。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数据及权属等相关资料。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交通用地相关资料。

  市房产局负责提供房屋相关资料。

  本次调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要将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分级落实任务,确保人员、任务、责任、经费到位,保证及时有序地开展调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和项目监理单位,加强对调查队伍监管和对调查人员技术培训。

  (二)各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如期完成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查任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全市整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各级调查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四)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1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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