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为落实《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精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对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优惠政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大一室45㎡,小二室54㎡,大二室63㎡,三室72㎡。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居民回迁房不征收契税。但免收的各项前期费用和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照章征收契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列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或办公室)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是吉林市政府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
2.用于居民回迁房屋和用于其他用途的房屋能够划分清楚。
3.居民回迁房屋《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动迁户登记表》、《产权调换协议书—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编码且加盖拆迁主管部门公章)、《进户通知书(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5项资料齐全,并做到5项资料的内容一致。
4.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数据必须按照《吉林市地方税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5.按照《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市地税发〔2007〕73号)办理了有关手续。
二、要认真落实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吉林市区普通住房标准2008年底前为120平方米,2009年1月1日后为144平方米。下同)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二)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动迁户登记表》、《产权调换协议书—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编码且加盖拆迁主管部门公章)、《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4项资料,并且4项资料的内容一致。
2.按照《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市地税发〔2007〕73号)办理了有关手续。
三、要加强棚户区改造中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居民回迁房的,应免税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1.以新房偿还原住户面积的,按照同一户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依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征收契税。
2.以新房偿还原住户面积的,没有同一户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照房屋评估公司评估的被拆迁房屋价格征收契税。
3.对既没有同一户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没有评估价格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居民回迁房屋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契税;安置居民回迁房屋与其他房屋划分不清的,按照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契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率”按0%计算。
4.在异地以现房进行安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现房的市场价格征收契税。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的,其营业额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为居民回迁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其中,偿还原拆迁面积的价款和不足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补偿面积的价款,按照本条(一)项规定办理。并在《棚改项目房屋销售明细表》中填列偿还原拆迁面积和价款、最小户型补偿面积和价款、扩大面积和价款,最后计算出房屋平均单价及发票开具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办法。
1.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出居民回迁户《进户通知书(单)》之日起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契税清算,已经缴纳的契税多退少补。
2.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单独核算,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出居民回迁户《进户通知书(单)》之日起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偿还原拆迁面积计算免征营业税,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多退少补。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的综合治税办公室要统筹协调这项工作,要组织协调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互相配合,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各项管理措施。
(二)要组织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已经结束或正在开发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管理情况进行清理。具体安排如下:
1.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9月1日至12月31日。
2.清理工作的主要步骤:
(1)9月1日至9月30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列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或办公室)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正在建设情况等进行清理,并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表》报送市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市财政局法规处)。从2010年9月份开始,《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表》要按月报送。本月没有发生新的数据时,报送空表。
(2)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地方税务局要组织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3)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地方税务局要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表》中的信息,结合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情况,逐户逐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市财政局法规处)。
3.清理工作的主要要求。
(1)市地方税务局要在第一、第二直属税务局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市区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回迁户提供优质服务。
(2)清理中发现的以前年度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3)清理中如对减免税依据及审批有异议的,应提请市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协商或报上级部门解决。
(4)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认真总结和分析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1.棚改项目房屋销售明细表
2.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