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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 月23 日
 
 
 
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为全面调查摸清我市城区低效用地现状,切实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基本导向,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国土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掌握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使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合理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有所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三)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到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
(四)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统筹安排产业用地,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化传承多赢。
(五)因地制宜、合理运作。充分考虑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总体发展布局,针对城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采用差异化的再开发模式;严格遵循改造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范围
本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
五、工作任务
吉林市作为本次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试点城市之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具体要求,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采用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及标图建库工作。
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城镇地籍调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等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实地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工作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规模、分布和改造开发潜力。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通过数据汇总分析,依托已有地籍资料,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核查低效用地地块权属,做好土地确权,并将拟定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根据实际开发情况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进行调整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二)提出城镇低效用地标准,确定改造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下列用地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本次不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市政府组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会同市建委、发改委、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确定和控制改造开发范围。
(三)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成果和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
(四)政策探索与制定。
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市国土局、建委、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局、环保局、安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制定配套政策与制度,为全面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奠定基础。市政府制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具体实施意见》及《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所涉及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处理办法》,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有序推进,以保障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有效实施。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7年9月)。
成立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组领导小组;制定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有实力、业务强、能胜任的专业技术队伍;调研试点城市先进经验,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做好业务工作培训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2月)。
依据本方案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任务目标,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摸底调查工作,并负责提供基础数据以及调查建库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采用资料收集与重点区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摸清我市城区低效用地现状及开发潜力,形成我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摸底调查数据库。
(三)标准认定及城镇低效用地建库阶段(2018年3月-2018年4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摸底调查数据库,选定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标准,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并形成数据库。
(四)规划编制阶段(2018年5月-2018年7月)。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摸底调查和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基础上,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今后五年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的目标任务及改造开发范围,编制本区域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五)规划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8年12月)。
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开发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规划,结合项目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实施方案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均需向社会公示。
七、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沈德生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肖占柱  副秘书长
刘立新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 卢晓峰  市建委主任
仲秋野  市工信局局长
李建华  市发改委主任
张光宇  市规划局局长
于仲秋  市环保局局长
林雨坤  市工商局局长
孙增发  市安监局局长
毛  晨  市财政局局长
姜亚男  市审计局局长
刘  英  市地税局局长
         王仙虎  市国税局局长
李显辉  船营区区长
刘革锋  昌邑区区长
刘子军  龙潭区区长
罗  兵  丰满区常务副区长
孙洪彬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胡秉吉  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林长杰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立新兼任。
八、职责分工
本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进行,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服务、属地负责的协同推进机制,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推进和落实各项具体任务;起草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招标确定技术承担单位,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我市城镇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及改造开发范围,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城镇低效用地地块标图入库及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参与审核论证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指导,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市建委牵头组织棚户区项目改造,提供棚户区项目基础资料,交由技术单位落图建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及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工作,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改造方案共同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工信局负责提供相关工业企业经济数据,负责研究确定我市低效工业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及改造开发范围,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专项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提出意见。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改造方案共同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并提出意见。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改造方案共同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最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规划等基础资料。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有关规划用地许可审批手续。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改造方案共同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环保局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审批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批复意见。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调取数据,提供相关工商注册材料。
市安监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专家支持。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税收资料,探讨适合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税收资料,探讨适合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具体认定标准的制定和改造开发范围结果认定工作,对专项规划编制提出具体意见,审核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对列入再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督导和监管。开展民意调查、宣传报道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负责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中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市政府成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国土局、建委、工信局、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案要求,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于10月30日之前将工作方案上报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聂元昊   电话:62469019)
(二)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实施监管。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配套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工作程序和土地市场秩序,严格控制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配套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编制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依据本工作方案,边实施、边研究、边总结,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实施监管,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做好再开发改造项目的相关手续的报批,督促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监管工作。
(三)组建专业队伍,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技术承担单位,成立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工作技术队伍,具体负责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标图建库、编制开发规划、实施方案等工作,为顺利完成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技术和质量保障。
(四)做好民意调查,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要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强行改造开发,防止损害原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改造开发涉及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改造开发规划、拆迁安置、收益分配等应当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平等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需要举行听证论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进行。
(五)落实经费保障,加强风险评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意义重大,同时该项工作任务量大、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处理难度大,需要相关技术手段来支撑,要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在探索健全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模式及大胆探索创新的同时,应加强法律咨询,定期开展政策风险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纠偏,切实做到风险可控,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依法规范运行。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氛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等各种媒体,采用宣传手册、网页、海报、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方式,加强工作宣传,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推进的良好氛围。
注:请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局级领导、一名中层干部、一名工作人员,名单(注明人员所在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10月30日前发至邮箱20083459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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