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文件
荆房征委【2013】1号
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
为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计划编制阶段
(一)按照《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六种情形,各区人民政府(含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下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编制下一年度房屋拟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就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征收准备阶段
(一)确定房屋征收项目。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资金来源情况的证明资料;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审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事项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明确房屋征收范围。
3.备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审批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和居民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入户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拍照摄像、建立档案。同时,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征求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的意见,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入户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认定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纳入补偿范围;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纳入补偿范围。
(六)房屋征收预评估。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选择信誉度好、评估实力与被征收房屋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入户调查登记结果等资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步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
(七)审定征收补偿方案。
1.拟定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房屋调查结果、预评估报告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送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目的、范围、实施时间、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补助和奖励标准、安置房基本情况、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过渡费补助标准、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等事项。
2.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物价、法制、城投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3.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超过半数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代表、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4.审查备案。区人民政府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部门审查备案。重大项目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审定。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同时,通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风险研判。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会同维稳、信访、法制等单位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和论证,评估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重点对因实施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
3.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综合各方意见,对征收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对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或社会风险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审查备案。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送区信访、维稳等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区人民政府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审查决定,并将评估报告、审查决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维稳部门备案。
(九)编制概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报告编制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并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类型,送本级财政、征收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市征收部门备案。市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十)资金保障。根据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安置房源及征收补偿费用。其中非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经审定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征收决定阶段
(一)作出征收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市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征收办出具的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公告。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决定作出后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备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公告以及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四、征收实施阶段
(一)房屋评估。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协商、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委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房屋评估报告,张榜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咨询和监督。
(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实施补偿安置。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四)作出补偿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后续阶段
(一)拆除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筑物拆除任务。
(二)注销权证。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拆除后,应当及时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三)建立档案。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审计并公布结果。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和房屋征收有关经费。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分项目核算、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收的项目,由市土地筹备中心负责落实;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负责的项目,由市城投公司负责落实;各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征收申请的项目,由各区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概算预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报告编制征收补偿资金概算。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后,按照项目的类型,报送本级财政、征收等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项目出资人)进行审核。
第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出资人应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将概算预审的征收补偿资金足额缴存至专用账户。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统一结算。
重大工程项目所需征收补偿资金额度较大的,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存至账户。
第十一条 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出资人三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的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包括前期调查、测算及风险评估费用、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房屋拆除费用、渣土清运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征收项目资金计划及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出资人、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该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征收补偿实施进度进行拨付。
给予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费用拨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征收项目资金计划、分月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经现场负责人、经办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征收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规定的具体程序,由设立专户的商业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有关工作经费的拨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征收项目资金计划、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征收补偿实施进度情况等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同级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出资人审查后,由设立专户的商业银行将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将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明细回执单报房屋征收部门。
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追加房屋补偿资金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书面通知项目出资人,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足额补偿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做好征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编制征收财务决算,报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会同商业银行和项目出资人办理结算手续,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6%提取征收工作经费。其中,市征收部门提取0.5%,区征收部门提取5.5%。(含征收入户调查、征收补偿预评估、建筑物拆除及征收发动、协调、不可预见等相关各项工作开支)。征收工作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的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荆门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荆办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评估、民主决策、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稳控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市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各环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兼顾被征收人的现实利益和远期利益;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我市现行政策,是否引发其他征收项目群众攀比;各项活动是否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普查是否准确、被征收人意愿是否充分收集;征收法规政策宣传、公示是否到位;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是否落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
(四)可控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引发群体性、越级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所在,不稳定群体和个人产生范围、时机,影响社会稳定隐患的偶然性、突然性、可能性以及必然性,征收项目的风险防范对策和防控预案措施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评估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宣传解释的同时,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风险研判。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会同维稳、信访、法制等单位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专家进行讨论论证,评估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重点对因实施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解决矛盾的方案、途径和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预案。
(三)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意见,对征收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特别要对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符合规划和纳入年度计划情况、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和单位状况及其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等;
(二)风险因素评估。针对调查收集的情况、意见、建议,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
(三)风险化解对策。针对评估出的风险因素,对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明确房屋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对房屋征收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提出具体、有效的化解对策。
(四)评估结论。综合上述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风险很大、有一定风险、无风险等评估结论,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 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后,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报告送同级政府信访、维稳等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审核决定。中心城区的项目,区人民政府还应将评估报告、审核决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维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付诸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保证措施和工作预案组织实施。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重大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维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对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矛盾问题一时难以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暂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相关部门制定矛盾问题化解和防范的应对方案,及时排除化解矛盾问题,有效防范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策失误的;
(三)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按职责分工履行责任,对涉及的维稳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