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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荆房[2012]28号
   
  关于印发《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沙洋县征收办: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8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和《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政策和标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应当在调查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通告或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以及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张贴汇总表或放置电子屏等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公布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一并公布。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公示,并接受其报名候选。报名期限届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  征收范围内发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告。通告应当载明协商选定的期限、意见提交形式、生效条件等事项,并附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资质等级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协商不成,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5日将评估机构名单、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投票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八条 投票不成,通过随机方式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5日在征收范围内通告随机抽签、摇号选定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名单。抽签、摇号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九条 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选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发布告知书,告知书应载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通过公开报名等方式组织被征收人参加,报名通知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听证会应当邀请3至5名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对听证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据此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设立现场办公场所,并设置公告栏或电子屏,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名称、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开展上门调查动员、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主动表明身份,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协商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的解释说明,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政策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对实施的征收项目,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按照其要求公布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具体的分户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现场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第十九条 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事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对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考核内容。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  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住建委。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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