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荆政发〔2018〕1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统一规范城区土地市场管理,理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体制,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发挥土地资源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调整中心城区土地经营管理和理顺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营管理范围
市级土地经营管理范围由原102.5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调整为480平方公里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480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外的土地由各区政府负责经营管理。
临空经济区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比照480平方公里规划区体制执行。
原102.5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的土地经营管理体制不变;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汉宜铁路以北部分、荆州高新区及市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按市委、市政府现有规定或协议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按现行体制不变;市、区现有重大土地开发建设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定意见执行。
二、收益分享机制
48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划拨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土地收益市、区共享,分别纳入市、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收入中按规定计提“五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5%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保障性住房资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收益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全部由市级安排使用;教育资金、农田水利资金和农业开发资金除上交中央、省财政外,根据市、区相应事权分担情况按市区项目分配使用。
土地收入扣除成本和“五金”后的收益按宗地或片区核算。102.5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内土地收益归市级所有;102.5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以外至48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盈亏按年度清算,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配。区级分享的土地收益由市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缴款进度及时拨付给区级财政。
三、经营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统一管理48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活动。包括统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制定土地的收储计划和供应计划,统一储备、供应所有土地(不包括工业用地),统一收缴土地价款,统一编制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二)各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及拆迁工作,承担支路及背街小巷相关城市建设投资工作。对2017年以来各区政府负责的棚改项目本息偿还实行定额管理。
(三)部门职责。
1.市规划局负责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在规划区范围内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滚动编制跨年度供地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供应、监管工作及土地价款征缴工作,适时调整土地基准地价。
3.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理土地资金收缴拨付,分配土地收益。
4.市政府项目办和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滚动编制中长期规划,拟定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5.市城投公司做好土地及城市建设项目的融、投资工作。
6.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前期开发,负责申报市本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城投公司管理调整到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荆州区、沙市区土地储备中心,在48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不再赋予土地储备职能。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