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地片区综合价与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标准存在区片等级与范围不一致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85号)部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调整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的区片等级与补助标准。具体为:
Ⅰ区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白云街道城西村、城北村、灯塔村、丽光村;万象街道丽南村、城南村、水南村、丽华村;紫金街道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大众村、海潮村、古城村、水东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黄泥丼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后甫村、九里村、长岗背村、关下村、社后村、凉塘村、天宁寺村、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南明山街道垟店村部分、白岩村部分、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详见附图)。该区片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按征收土地面积(不包括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下同)补助40000元/亩。
Ⅱ区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紫金街道水东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黄泥丼村部分、河村村部分、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岩泉街道秋塘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南明山街道水阁村、张村村、叶岙村、旭光村、吴垵村、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大源村、下章村、松坑圩村、丽周村、山根村、陈店村、里坑村、章巷村、潘田村、金山村、白岩村部分、垟店村部分、大门楼村、叶村村、富岭村、张垵村、大坑口村、下仓村、陶庄村、前垟村、下张村、小木溪村部分、中堂村部分;联城街道武村村、敏河村、路湾村、苏埠村、坑口村、白前村、常宅村、官桥村、风鸣村、林宅口村、金周村、花街村、港口村、青岗村部分、张村街村部分;碧湖镇堰头村部分、保定村部分、周巷村部分、概头村、三峰村部分、岩头村部分、魏村部分、上赵村、河东村、碧一村、下街村、行口村、沙岸村、上街村、古井村、河口村、上阁村、同心村、九龙村、下叶村、红圩村、章塘村、大陈村、里河村、蒲塘村、郎奇村部分、白桥村部分、白口村部分、石牛村、下赵村、泉庄村、松坑口村部分、南山村部分、红南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缸窑村部分;大港头镇大港头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石候村部分、均溪村部分、北埠村部分;老竹镇沙溪村部分、老竹村部分、后坑村部分;雅溪镇双溪村部分、上黄村部分;太平乡吾古村部分、太平村部分、竹舟村部分、下土夭村部分、长濑村部分;市林场部分、市苗圃、县头林场部分、东西岩风景区部分、龙江林场(详见附图)。该区片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30000元/亩。
Ⅲ区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列入征地III区片的被征地行政村。该区片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按征收土地面积补助20000元/亩。
插花地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区片等级与标准执行。
二、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区片等级调整后,其补助标准低于丽政发〔2007〕8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被征地行政村,仍按丽政发〔2007〕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85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区片示意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