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丽政发〔2014〕9号)已经过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二大地类:一类是耕地、园地、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另一类是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开发园地是指原为林地和未利用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开发后种植经济作物,现仍按林地管理的山地(如桔山、茶山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1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2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个行政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市林场部分、水东苗圃、农垦场。
区片Ⅱ:
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4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4个行政村、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联城街道15个行政村、碧湖镇37个行政村、大港头镇5个行政村、老竹镇3个行政村、雅溪镇2个行政村、太平乡5个行政村及市林场部分、市苗圃、县头林场、东西岩风景区、龙江林场。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所占比是2:3(具体见附件2)。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区片Ⅰ: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132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75万元/公顷(开发园地80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93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65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69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2万元/公顷(开发园地45万元/公顷)。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七条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鱼苗等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和零星树木实行包干补偿,政府认定的名木古树,经报批后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当季作物按2.25万元/公顷补偿(含养殖水面),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多年生经济作物和零星树木的包干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平衡,青苗所有者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3.6万元/公顷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根据苗木的规格、品种的优劣给予迁移补助9—12万元/公顷,大型树木较多的,经市区两级征收部门同意,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不含高压涵管)、水管(自来水水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简易生产用棚、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3.3万元/公顷。
除上款(一)以外的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以及以上(一)款中未尽事项,由征收机构和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征收部门备案后予以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如实行评估补偿的,其相应的包干补偿款应予剔除。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原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实行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地面积的,不再结算差价。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9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2号)、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丽政发〔20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4.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