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制度,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就业创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不因征地而失业,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
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丽水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指导意见》(丽人社〔2013〕229号)执行。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就业。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按当地当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
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实现就业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1.税费减免。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市场准入和税费减免方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并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社保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规定的,按最优惠政策规定享受。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包括从事电子商务)并正式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措施。
1.职业培训补贴。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在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殊工种上岗位证、培训合格证书),按当地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过第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次年起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培训项目相同等级的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成功介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3.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因各种原因,经就业培训后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未享受过社保补贴等就业政策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年补助标准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确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适用对象范围
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被征地农民。
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指: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且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需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才可享受相关政策。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