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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4]2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1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分年度建设任务

  区县政府是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工作。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农村贫困户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现有住房等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农村廉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按照 “先难后易,分类实施”原则,到2016年完成60%的建设任务,到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实现全市农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不落下一户一人。

  二、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

  各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负责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要求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提供各项规划政策指导;住建部门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加强与农村廉租房建设的统筹衔接,负责廉租房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国土部门要采取盘活现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等方式,确保农村廉租房建设用地供应;民政、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移民搬迁村的住房困难群众、农村残疾人等住房困难群众开展好调查摸底、审查、建档工作;发改、交通、水务等部门要结合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农村廉租房建设;审计部门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
  

  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4〕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移民局《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意见

  省委农工委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扶贫移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农村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农村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的问题,现就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和从整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跨越的总体要求,把扶贫解困作为推进新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把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优先解决好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规统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先难后易,分类实施,在确保经济、实用、安全的前提下,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全省全面实现农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不落下一户一人。

  二、保障对象

  对有能力自建住房的农村贫困户,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贴息贷款、组织社会支持等办法帮助其自建永久性住房。对无能力自建住房的,通过农村廉租房的形式给予保障。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保障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农村廉租房建筑面积人均达到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入住贫困户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的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三、房屋来源

  (一)建设廉租房。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在重点镇、中心村、聚居点,根据农村贫困户住房需求,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农村廉租房。

  (二)盘活资源。鼓励支持村集体盘活现有农村闲置房资源,统一租赁,并按农村廉租房标准租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居住。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等方式弥补租金差额。

  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捐助支持村集体修建的廉租房,应收取适当租金,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经批准通过项目整合,集中使用补助到农村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的,应无偿供其居住,产权由村集体和该贫困户按比例共有。

  四、准入和退出

  (一)准入审查。农村廉租房分配按贫困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复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由无能力自建住房的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该贫困户与村集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

  (二)退出机制。对入住农村廉租房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保障对象的经济变化情况,按照一年一评议的办法,对贫困户的入住条件进行公开评议。入住廉租房的贫困户经济状况出现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

  五、资金筹措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将农村廉租房建设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可从当年土地增减挂钩的土地增值收益、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或通过一事一议争取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农村廉租房建设。

  (二)解决农村贫困户住房要与扶贫开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

  (三)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筹集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

  (四)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帮扶资金,除指明用途的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农村廉租房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农村贫困户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农村廉租房建设方式和标准,健全档案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一户一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建设资金。

  (二)抓好统筹协调。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廉租房建设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扶贫移民和民政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摸底、审查、建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责,积极参与、支持农村廉租房建设。

  (三)保护农民权益。各地在探索农村廉租房建设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既要研究解决好建设廉租房所占用的农户土地问题,也要预留好入住廉租房贫困户的建房宅基地,确保保障对象在经济条件改善、有自建住房能力时有地可建。

  (四)加强监督管理。农村廉租房建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实行政策标准、准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和房源情况全公开,公示审核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农村廉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准入关,加强动态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把好事做好、做实,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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