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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货币化安置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行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补差。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被征收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按省条例第38条第(一)项选择补偿金额的,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4.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统一安装。原房无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设备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差。 

  五、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30000元/户,第二时段奖20000元/户,第三时段奖10000元/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项目征收决定中确定。 

  (二)购房补助。 

  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三)公摊面积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四)物业管理补助。 

  私有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五)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原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六)对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足50平方米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补足50平方米后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补助之和作为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差;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并按50平方米计算各项补助。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七)老红军、离休干部补助。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六、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1.企业征收空地补偿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3.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户口所在地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安置;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产权人与住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产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搬迁。 

  4.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私有住宅房屋享受各项补偿补助,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并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三)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四)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同时废止。但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且未征收完毕的项目,仍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和原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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