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7]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保障群众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住宅房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六个月内,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 m2的补助。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能享受补助。
二、被征收人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低收入困难户,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m2的,按50m2计算货币补偿并享受补助。
三、以上购房补助资金,由各区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
本通知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