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有关精神,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函〔2013〕91号)和《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机制,努力建设“森林优质高效、资源集约经营、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保障有力、职工生活富足”的现代国有林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民生为本,切实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国有林场不同类型的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属地负责,市政府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范围
市林场和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北仑区所辖各国有林场。
(四)时间步骤
改革前期准备阶段(5月底前):摸清家底,搞好调研,为出台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准备。
出台改革方案阶段(7月底前):编制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改革实施阶段(10月底前):按照改革方案,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并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总结验收阶段(12月底前):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确保通过国有林场改革省级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场依法保护经营的运行体制。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效率的原则,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牌子。
(二)定性定编定经费
1.定性。国有林场主要承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对生态公益林比重特别大,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性质国有林场,可确定为公益一类;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自身创收能力强,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性质国有林场,可确定为公益二类。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不变。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定编。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在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前提下,按照“管理人员按小、中、大型林场配备5~8人;每万亩公益林配备公益林建设、科研、技术推广、执法等8~10人”的要求,核定事业人员编制,具体由各地结合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区域分布等实际研究确定。对现有在编人员,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可采用定编不定人、通过自然减员过渡到核定编制数。
3.定经费。对公益一类,按照实有人数财政给予全额经费保障。对非公益一类,根据同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水平给予经费补助。
(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国有林场应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对国有林场职工的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整体素质。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工资、公益性事业经费、社会统筹经费及金融性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把国有林场道路、供电、用水和管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同等享受支农惠农政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林场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五)创新管理经营机制
推进内部管理体制创新,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岗位绩效等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的森林日常管护及其他生产性活动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科学规划,适度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增强发展活力,加快建成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国有林场。
(六)强化森林资源监管
国有林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森林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平调。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由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进行对外作价、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破坏和流失。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规违法占用林地问题。严格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和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因国家建设需使用国有林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宁波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改革方案,出台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编办、发改、人社、财政、住建、林业等单位要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国有林场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宣传工作,营造领导重视、社会关心、部门支持、职工满意的国有林场改革浓厚氛围。
(三)筹集资金,完善机制。市财政要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投入力度,积极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各有关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解决改革的资金缺口。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职代会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引发不稳定事件。要切实掌握改革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