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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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