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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提前谋划,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结合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环保、城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出让条件论证。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无建(构)筑物的条件,规划保留除外。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块建设条件论证,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并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地块出让的依据。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有关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经认定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工业仓储用地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不超过原产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的零星土地等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五)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宗地为单位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批准,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开发建设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严禁未经评估直接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市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确需低于前述要求的,须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和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七)严格土地出让条件设置。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要求、竞买人资质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规划条件以外的开发建设要求,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等开发建设要求。

  (八)规范交易信息发布规则。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应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出让文件中新设竞买前置条件。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及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引起土地价格调整的,应经依法审批重新发布出让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应提供土地出让文本下载服务,下载途径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九)严格土地交易报名审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公开交易工作,在土地出让公告报名期间,确保有两名以上专人在岗受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审查,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碍竞买人报名。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得要求竞买申请人提交除土地交易机构以外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受理人员和竞买保证金委托代收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

  三、强化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十)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在符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确需变更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能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经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十一)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要求,强化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地块内及相邻地块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绿化等公建配套设施外,不得通过要求竞买人代建或无偿移交与出让地块无关的项目坐支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用地单位未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用地单位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十三)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解决遗留历史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十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五、强化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十五)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全市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财政、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依托宁波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实现对土地出让的全过程监管,对发现“低价出让土地”、“设置竞买条件”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要及时责令撤销公告,限期整改到位。

  (十六)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凡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按照《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规定》(甬党办〔2015〕43号)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土地出让。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6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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