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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宁波市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最大特点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步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六大联动”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快速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城乡“二元分治”结构尚未根本打破,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建设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自觉性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城乡规划法》是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重要法律,该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并从法律层面对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等方面作出了全新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研究《城乡规划法》,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知法懂法;要紧密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进一步强化规划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要通过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城乡规划法》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遵守规划法的良好氛围;要把城乡规划知识和《城乡规划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打下良好基础。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也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牢固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要始终坚持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有机结合的发展理念,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要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理念,统筹考虑市域城乡空间和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城乡产业布局、村镇居民布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始终坚持集约高效的发展理念,按照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优化城乡布局,实现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的根本转变;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关注民生,不断完善城乡综合配套服务功能,优化住房保障结构,创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政府职责和责任。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规划经费的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四)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建立宁波特色的城乡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调控城乡在资源环境约束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要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依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深化完善市域总体规划和相关区域、次区域规划,进一步优化市域城镇体系和城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要以国务院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积极推进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进程,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在依法抓好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的同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认真总结“百千工程”规划经验,加快推进乡、村规划的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间的衔接,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相互协调、覆盖城乡、具有宁波特色的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五)突出重点,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和覆盖面。依法编制并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土地开发、实施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市规划批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必须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专项(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组成部分。中心城区要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专项(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的依据,以保证各类规划的全面实施。为系统合理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行政区划和土地的完整性,合理划分规划编制单元,尽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今年实现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针对目前各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的状况,各级政府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力争在两年内实现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各级规划部门在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科学指导本地城乡建设发展。
  (六)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法制化进程。要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与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调整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提高审批效率,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不含中心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在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予以批复;中心城区范围内除重要地段和重要区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外,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城乡规划审议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予以批复。各类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三、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七)严格依据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加大城乡规划的调控力度。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要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互协调和衔接,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下位规划和专项(专业)规划、实施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未批准或未纳入建设用地的区域,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获批准的,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在2008年一年的过渡期内,对个别因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拟采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与设计方案一同编制报批的方式解决,以确保建设项目在空间上予以落实。
  (八)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法》赋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时,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供应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确认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收,土地、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省有关管理办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省有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九)加快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积极构建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抓紧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积极做好新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同时,要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新法实施急需解决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逐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做好《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加快形成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各项涉及城乡空间利用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建设活动的调控作用。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镇、乡规划工作的领导。镇、乡人民政府要明确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规划管理职能,配备与《城乡规划法》赋予职责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依法履行镇、乡规划管理职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的建立。
  (十一)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度和规划成果技术审查、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坚持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完善审议规则,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为市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为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机制。牢固确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专业素养高、协调能力强、创新务实和廉洁勤政的规划管理队伍。要加强城乡规划研究机构和设计队伍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创新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努力提高规划编制和研究水平,为规划决策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有效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十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完善城乡规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有关规划的评估情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纠正错误许可。积极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调整等情况进行督察。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把城乡规划执行情况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和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深化“阳光规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听证等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全过程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城乡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和监督,确保城乡规划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为顺利实施城乡规划打下良好基础。
  (十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加大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公安、土地、建设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权和强制拆除权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对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措施,有关部门要提出更加细化、明确的执行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法律权威。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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