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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并举,积极支持和培育中介机构;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起有利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制环境;以培育发展为导向,扶持做大做强,实现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以行业监管为重点,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形成门类齐全、自律诚信、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全市中介机构整体水平有较大提升。

  二、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府转移给中介机构的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与中介机构的脱钩,对目前仍挂靠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并不得利用原主管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干预中介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对从事公益服务不宜市场化的中介机构,可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四)全面开放中介市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积极探索先照后证制度,开放中介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业,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中介机构引进步伐,每年引进若干家本市紧缺,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来我市发展或设立分支机构。

  (五)鼓励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健全培育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相关政策体系,制订扶持发展专项计划。鼓励中介机构采用引进资金、人才和管理模式,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鼓励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业绩突出、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根据年度纳税增长比率,给予一定奖励。

  (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编制政府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和跟踪问效,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制。探索实行与审批前置有关的中介服务“谁委托、谁付费”制度。

  三、简化优化服务环节,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效率

  (七)削减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属于程序性的、不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中介服务事项,应予缩小适用范围,或者改变服务方式。对于一些性质类同、内容一致的中介服务事项,应予以合并。通过三年努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减少30%。

  (八)优化中介服务环节。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借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能同步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同步委托实施。

  (九)压缩中介服务时限。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检验检测的,要将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检验检测的时间与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捆绑计算。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并与项目业主主动对接,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中介服务时间提速30%以上。

  (十)搭建集中服务平台。探索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目前仍有垄断服务性质的和法定公益性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中介机构,择优选择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应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四、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中介机构市场秩序

  (十一)健全中介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资质、资格,未经登记或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完善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十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中介机构应当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核准范围和业务规程从事中介活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要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十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公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推行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承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十四)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以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被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及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等职能,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十六)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开展中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中介机构违法经营行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介机构工作推进机制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承担有关日常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并按照职责分工,于2013年5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十八)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根据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工作挂钩。

  (十九)强化纪律约束。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他领域的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 宁波市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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