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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政府

吴忠市红寺堡区及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及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

宁政函〔2013〕29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提请审查批准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完善成果的请示》(红政发〔2012〕1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完善工作指导思想清晰,方案可行,规划完善成果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行了衔接,符合你区实际,原则同意红寺堡区区级及乡镇级规划的完善成果。

  二、你区要采取积极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20年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4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3.45万亩,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8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0.45万亩,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6万亩。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8万亩以内。

  三、你区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功能,城乡建设、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等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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