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公共租赁住房中廉租性质住房(以下称“廉租住房”)的租售并举管理工作。出售房源为现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应坚持“廉租为主、自愿购买、先租后售、完善管理”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购买廉租住房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
市城投公司负责测算出售价格、签订合同、收缴购房款、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材料等工作。
市住建、财政、审计、物价、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具有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户籍;
(二)购买人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
(三)申请时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欠缴廉租住房租金及没有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采取市场评估法以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确定(不含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房屋定价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可购买完全产权,也可购买有限产权。
购买完全产权的,购买人一次性全额交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拥有全部产权。
购买有限产权比例:购买人购买80%产权、政府持有20%产权,并按相应比例交付购房款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限产权的购买款项付讫后,从次月起免收廉租住房租金。自购买有限产权之日起5年后,购买人按政府当期新公布的价格补足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拥有完全产权,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 申购流程
(一)申请与初审。购买人填写《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完全产权)审批表》,提交身份证、租赁合同、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申请,街道办事处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审批与备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申购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完全产权)审批表》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合同与付款。购买人凭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完全产权)审批表》与市城投公司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向市城投公司缴纳购房款,并按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权属与登记。购买完全产权的,购买人凭《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完全产权)审批表》《廉租住房售房合同》、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收据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免收租金手续,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登记簿中将所购廉租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一并予以登记。购买有限产权的,购买人凭《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完全产权)审批表》《廉租住房售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其他必要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开具《廉租住房权属确认证明》,标明购买人的出资额及产权比例,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收入由售房单位缴入市级国库后,支出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维护、管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后,从次月起涉及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等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一条 购买廉租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的购买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5年后,购买人按《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71号)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方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有限产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收回所售房屋,扣除期间折旧、租金和维修等费用后退还购房款。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将购买的有限产权廉租住房出租或拒不配合毗邻房屋修缮的;
(三)破坏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及南四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中的廉租性质住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