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陕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支付给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安置补助费是指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前土地上长有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授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补偿费。目前,我省农村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还没有进行登记发证。其管理方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和拆迁管理差别很大。制定全省统一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