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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洛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洛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商洛市建立被征地农民

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突破发展、建设和谐商洛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区别又相互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归类实施。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分类实行保障。

2、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3、统一制度,因地制宜。全市制定基本统一的保障意见,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要纳入城镇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效使用就业资金,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公益性征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三、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

全市7县区城镇规划和重点建设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重点经济建设项目需要,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能承受等实际,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1、新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费中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由省、市、县按照各自承担1/3的原则,主要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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