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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绍兴市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控违拆违整治工作成效,努力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实现“控新拆违”目标,进一步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着力推进“美丽绍兴”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网、发现网、查处网和监督网”,实现违法建设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拆除。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片包干、属地负责、联合防控”的原则,整合力量,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实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追踪热点违建案件,剖析典型违建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促进防违控违工作的不断深入。

第二章 网格与责任

  第五条 全市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是第一级责任网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第二级责任网格,各村、社区是<第三级责任网格,规模较大的村、社区可以自然村、住宅小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网格划分要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一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区域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二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村、社区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三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任务,每个网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社区、村创建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将专项整治控违机构转为日常控违机构,调整充实力量,做好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土、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执法主体。

  上述各执法主体要密切与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以及各乡镇、街道的联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联系等制度,落实专人联系网格,明确责任,依法负责涉及土地、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按照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以及各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有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

  第九条 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做到条

  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电、水、气服务。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转供气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监察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监察对象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巡查与举报

  第十条 实现巡查与举报相结合,完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机制,做到信息灵、情况明、阻止快。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开展日常巡查,以村(社区)为基础网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做好巡查记录。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日常巡查队伍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土、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块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配合责任主体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交流,需要移交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责任主体对执法部门通报和移交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各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门安排力量,在节假日期间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发生突击抢建等问题。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物业公司等基层单位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日常巡查员,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发现责任,实施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联村(社区)干部、驻村指导员的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现代技术,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和各执法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登记、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投诉。

  信访、12345市长热线等单位接到群众违法建设投诉后,要及时将投诉件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市控违办要关注新闻媒体、网络等大众传媒上有关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收集梳理后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要发挥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要及时报告市控违办,由市控违办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各级控违办要建立防控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通过巡查发现、举报、信访、传媒等渠道获得的各类违法建设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监督考核、先进评比、责任追究等提供基础依据。

第四章 制止与拆除

  第十八条 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在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的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履职,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在巡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现象的,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跟踪管理,及时查明情况,防控源头。

  第二十条 无论巡查或举报发现,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力量,及时予以阻止。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关执法主体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责任主体要协调各方力量,并积极组织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复绿、复耕等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巩固拆违成果,防止出现拆后重建、屡拆屡建现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拆违工作档案,每一处违法建设档案都要有违建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拆除时间、拆违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时、拆后等现场照片,以备查考。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将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一定的分值。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同步将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初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签订《违法建设防控目标责任书》,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市控违办按照要求,每月组织人员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违建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案件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实现“零新建、违必拆”目标的责任主体给予奖励。

  鼓励举报监督,对举报新建、在建较大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奖励。

  对违法建设行为防控不力,出现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移交,接到报告、移交后未及时处置,处置后未及时复绿、复耕的等问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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