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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全面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财政补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在此期间网签并提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并提交《绍兴市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按房屋成交的计税价格0.8%补贴,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二、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提高到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60万元。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分期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在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允许按每期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适当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适当放宽,允许从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清,其中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应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保证金)。

  五、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对履约保证金实行总额控制,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延期约定开工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六、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国土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或验收手续时,对合法取得土地上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若明确不计入容积率且用途为停车或人防设施的,该地下空间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七、停止执行90/70政策。取消原对越城区行政区域“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新出让的地块不再对套型(建筑面积)作具体规定。

  八、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放开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限制。鼓励国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外销售的项目,允许境外机构或个人购买各类商品房。

  九、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研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十、规范审批服务。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备案、核准等)项目。

  十一、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行情,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有新政策的,从其政策。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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