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全面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财政补贴。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在此期间网签并提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并提交《绍兴市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按房屋成交的计税价格0.8%补贴,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二、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提高到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60万元。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分期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在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允许按每期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适当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适当放宽,允许从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清,其中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应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保证金)。
五、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对履约保证金实行总额控制,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延期约定开工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六、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国土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或验收手续时,对合法取得土地上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若明确不计入容积率且用途为停车或人防设施的,该地下空间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七、停止执行90/70政策。取消原对越城区行政区域“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新出让的地块不再对套型(建筑面积)作具体规定。
八、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放开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限制。鼓励国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外销售的项目,允许境外机构或个人购买各类商品房。
九、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研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十、规范审批服务。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备案、核准等)项目。
十一、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行情,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有新政策的,从其政策。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