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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重大决策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重大决策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重大决策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绍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绍兴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重大决策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通过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重大决策事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和决策。

  绍兴市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规定应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相关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尚未履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尚未具备招标其他规定条件,但工程项目系应急需要等性质特殊,需要决定是否提前招标的;

  (二)政府投资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规划研究、设计方案等特殊工程,需要决定是否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特殊方式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重大投诉及其他重大争端事项,需要协调决定的。

  第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招投标活动中需要协调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及时召集,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第五条 经联席会议研究认为需要提交市政府协调的特别重大事项,由项目招投标职能监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招投标职能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对暂无法明确招投标职能监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回避的除外)召开联席会议,并视情邀请国土、规划、公安、国资、保密等部门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所需决策事项,会同招投标职能监管部门准备会议资料,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应急性质的特殊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审批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相应材料。

  第九条 会议纪要由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意见征求,并以“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重大决策事项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发文。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联席会议的相关决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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