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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7日

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浙委发〔2014〕2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品质林业全面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的意见》(绍市委发〔2016〕14号)精神,根据《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市(美丽绍兴)、新农村建设、国土绿化行动等涉林考核和平安林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等工作考核统一整合到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类运用,不再另行组织考核。

  森林消防工作考核与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同时进行,继续执行《绍兴市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其考核结果同步纳入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计分。

  第三条 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考核由市绿化委员会具体实施,并向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推荐优秀区、县(市)。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浙委发〔2014〕26号、绍市委发〔2016〕14号等文件和《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书》提出的目标任务为依据,结合森林浙江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森林绍兴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成效。

  第五条 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各区、县(市)年度森林绍兴建设工作任务书和年度森林绍兴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拟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六条 各区、县(市)自查工作于当年12月20日前结束,并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和评分表。

  市绿化委员会于次年1月上旬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和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条 各区、县(市)考核分值按评分细则总分折算成百分制。总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成绩纳入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并择优向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推荐为优秀区、县(市)候选单位,个数不超过3个。

  第八条 出现因监管不力发生重特大森林灾害、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特大林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特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因处置不力发生山林纠纷、林业信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或发生森林灾害、涉林案件、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在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根据考核分值,提出考核意见,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取消评优资格;已被评为优秀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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