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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

双政办发〔2015〕53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5〕1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各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322元。
    (二)各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50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837元。
    (三)各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4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4300元。
    (四)各县可在省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状况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具体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执行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调整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坚持低保对象定期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防止错保和漏保现象发生。
(二)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确保专款专用。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超出部分将按有关规定缴回财政总预算。
(三)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使用省补助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增加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凡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五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区,省级财政按其达标后实际增加支出额的50%,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各县、区要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城乡低保资金应在每月10日前拨付到保障对象账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可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拨付到保障对象账户。
(四)此次提标幅度大,涉及人数多,时限性强。为此,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加快进度,确保补助资金按新的标准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县、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把有关政策向广大群众讲清楚,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对提标工作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抄送:市委办,市纪委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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