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双鸭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
双鸭山市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实现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确保政府重大决策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拨付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上级专项资金;
(四)政府融资;
(五)政府国债资金;
(六)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七)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资金;
(八)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资金;
(九)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投入的资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监督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多措并举、重点监管”原则,建立责任体系,提高监督实效,保证项目依法合规、廉洁高效运行,实现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目标。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双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政府督办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对项目实施监督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日常监督。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日常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对重大项目或涉及民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听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或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专项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专项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在立项审批、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的项目,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现场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会商、重点督办”的原则,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社会监督。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政府特邀监察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民生项目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监督方式。
上述监督方式可单独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进行。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负有监管责任:
(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建设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对部门或工作人员庸政、懒政、怠政等问题进行问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法制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进行审核。
(五)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促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建议。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方式,对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实行项目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项目监督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对项目进度、工作进展、监督检查等情况实施清单式管理,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和数据材料,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反馈监督工作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市政府。
第九条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监督工作。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要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驻在部门纪检组责令纠正、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行命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是在项目资金管理和工作程序方面违规违法的;
(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迟或受阻;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拖延或拒绝执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决议事项的;
(五)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存在其他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