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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6年08月22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朔政办发〔2016〕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平安朔州建设总体部署和安全生产系列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因地制宜、创新管理的理念,大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牵头抓总、综治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基层组织责任落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科技化为目标,具体体现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责任明确,经费保障到位,管理成效明显;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健全,宣传到位,管理规范。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能够规范运行,劝导员成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安全研判预警和预防能力得到加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任务 

  (一)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民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履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的职责,努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格局。

  2.强化综合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3.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市直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具体职责为: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意识。

  市安监局: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建设养护和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回收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加大服务网点建设,切实方便农村地区报废机动车办理手续,提高报废车的报废注销率,避免报废车违法进入运输市场。

  市农委: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交通安全劝导站、视频卡口、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农村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以及农村客运保险、营运补贴等经费。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标定,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区教育局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落实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村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4.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客运、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客(货)运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客(货)运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实现安装率、在线率、违法查处率100%,定位率95%以上。

  (二)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牵头协调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判交通安全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工作。要调整优化交通管理警力布局,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路面勤务机制,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站、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开展常态联合执法检查。

  2.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结合当地行政村(居委)的自然分布、工矿生产企业落户等实际情况,在村民活动集中的县乡公路和乡村公路重要路口路段、车流量较大的乡村道路与国、省道交汇处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站可以依托各行政村村委(居委),也可选固定房屋、简易或移动式避雨遮阳设备,劝导站最好设在治安视频监控点可视范围内。劝导站一般由村委(居委)成员兼任本村的交通安全劝导员,负责劝导站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履行辖区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收集及“户籍化”登记、交通安全提示,以及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等职责。车辆密集、人员密集的重点乡村道路交汇路口设置的交通安全劝导站,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由当地财政牵头,对劝导站工作经费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保障。

  3.强化公安机关职责。对列入国家工信部编制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汽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对未列入《目录》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车由辖区派出所以财产管理的名义进行登记。公安机关派出所要加强日常盗窃电动车案件和利用电动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案件的监管,力争查获一批赃车、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电动车通行秩序管理,重点加大对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醉酒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三)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体系。

  1.统筹发展农村客运。对农村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许可事项,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规定,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2.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力度对二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农用三轮车和面包车进行专项整治,以农村为突破口,突出重点,加强交通文明习惯养成,持续开展以“戴头盔、禁超载、不酒驾、有牌证、靠右行”为重点内容的摩托车、农村面包车综合整治,从严查处各类摩托车、面包车交通违法行为,提升驾驶人守法率,降低事故总量。强力开展“生命带—安全带”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示,着力强化大众交通安全主动意识和文明养成,提升安全带使用率,降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事故死亡率。

  3.严格依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电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车辆保险、准驾资质、路面通行、执法标准、非法改装等各环节管理,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组装以及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并增加道路限行、收缴车辆、吊销驾照等硬性管控处罚规定,为专项整治和长效治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和执法依据。

  (四)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技术体系。

  1.落实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标准,严格落实公路管理部门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继续推进“生命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全面改善国省道干线、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2.推进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驾驶人、车辆、道路等信息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实现动态采集、管理、预警和跟踪考核。整合客运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立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车辆、企业和场站的动态监管。

  3.加大科技应用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公路电子卡口、电子监控系统和执法服务站、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建设,督促运输企业完善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五)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各级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计划,加大宣传投入,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精准化。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积极指导各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各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定期刊(播)发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滚动字幕)。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电视台、广播电台分别负责每月一播交通安全专题;国省道沿线行政村大喇叭每周一讲,到2018年实现所有行政村全覆盖;行政村至少一处墙体标语(板报)、村口至少一处警示提示标牌;村(居)委会组织进组入户宣传交通安全、发放宣传资料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至少一处宣传板报,每学期至少两次交通安全课。

  3.积极培育教育劝导查纠机制。各县(区)要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场所、重点活动,动员乡镇、村组干部包片、驻队、守点,采取劝导纠正、“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等方式,劝阻农村交通违法行为,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网络、手机、微信等举报渠道,发动群众举报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评价体系。

  1.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评价。市政府安委会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市综治办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评价。

  2.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农村地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3.加强督导检查。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社会综治等综合检查督查内容,定期开展巡回督导,督促整改隐患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要亲力亲为,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亲自抓,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突出的问题隐患、不放心的地区路段,要紧紧抓住不放。要深入农村督导检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对工作不力、问题隐患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进行约谈、通报。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落实,实现“一年一批重点、一年一大突破、三年全面加强”目标。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实行倾斜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投入不足的问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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