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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

朔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年07月20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分享
 

 

  朔政办发〔201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朔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朔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守住全市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6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朔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由各县、区政府每年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朔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各县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年底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参照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八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保护率)、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以及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县(区)还应检查该项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3至5月组织年度自查,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汇总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后,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检查结果向各县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主要对规划期内各县区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期末考核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级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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