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解决目前市区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24号)中的关于“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和“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要求,由市规划局收回东昌区、二道江区规划审批权,进行统一管理。鉴于二道江区特定的地理位置,暂时由市规划局委托二道江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该区域20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私建审批与管理、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由市规划局在二道江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该区域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工作。
按照《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第43号令)和吉政发〔2005〕24号文件要求,明确通化经济开发区、东昌区经济开发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审批权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管理。未取得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的,不得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和土地出让手续。
二、加强城市出入口和沿公路两侧建设的管理
为保证城市出入口和沿公路两侧的有序建设,加强公路沿线管理,建成区北出口至通梅一级路窟窿杨树沟口、东出口至三道江桥头、南出口到金厂岭分水岭、西出口至湾湾川村沿公路两侧用地内的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管理。
三、加强规划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
在规划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在农用地上新建温室、更房、畜棚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和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从严把关,审批后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出现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的,由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和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违建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要依法没收并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开发区建设等征地拆迁之机,抢建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有违反规定的,要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规划局依法没收并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四、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后续规划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市规划局要依法组织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工程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未经市规划局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包括局部改变),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变更登记,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五、强化人员自身建设,追究管理责任
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增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市规划局设立举报电话3616439(市规划监察支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