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进一步明确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通市政函〔2012〕31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明确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总体规划、指挥和调度工作,并组织召开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市政府可根据建设项目和拟征收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所征收项目由市政府或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市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两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受市政府委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三、两区政府为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报市房屋征收办核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负责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
(三)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经市房屋征收办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告。
(四)负责作出补偿决定,并经市房屋征收办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告。
(五)负责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负责向本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