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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201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三、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四、第一条第(一)项第1、2、3目修改为:“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五、第一条第(一)项增加4、5目:“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5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六、第四条
(三)项修改为第四条第(四)项:“
(四)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平方米。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七、补偿标准附四、四修改为第四条
(三)项:“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
八、第七条修改为:“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另行制定。”
九、增加第八条:“本规定由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增加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征收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根据本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3年6月2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5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筹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并依据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征收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征收人确定。
(5)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且无力购买的,可实行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75%购买。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优惠购买20平方米安置房。
5.有经济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6.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人均优惠购买面积)30平方米,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超过15平方米以外、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20%购买。7.被征收户符合低保条件,按“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后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优先安排进廉租房。
8.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征收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的,被征收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计算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时,征收按货币化补偿的,已给予房屋区位价格补偿的面积部分,不再对土地重复补偿;产权调换的,除按基准价格及以上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再对土地重复补偿。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所在街道(镇)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上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流转价款,再按征收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三、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寄居户、空挂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离异)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补偿。享受政策后,征收人应将被征收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区征收管理部门、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已按本规定享受征收政策的,在以后的征收中不再享受。
(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因各种原因(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导致无户口的,原家庭人口人均35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金额。户口已迁出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且为唯一住房的,可按原户口迁出时的家庭人口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四)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征收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四、其他补偿
(一)丧偶老人居住的独立房屋征收时,可在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一人户家庭居住的独立房屋征收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四)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平方米。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五、公示(一)基本情况公示。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芜湖征收》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征收人在报送征收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被征收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二)补偿结果公示。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1.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非住宅房屋应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坐落、幢号、楼层、结构、面积、产权归属、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六、证照确认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具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二)市证照确认小组对征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另行制定。八、本规定由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征收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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