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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第3点中的“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修改为:“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二、增加一目作为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三、将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改立为第一条第(一)项第4目并修改为:“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四、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修改为:“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将“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修改为:“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五、将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中的“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修改为:“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六、删除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
    七、删除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
    八、将第一条第(二)项第6目改立为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并修改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九、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修改为:“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十、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十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修改为:“补偿人口以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
    十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补偿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贫搬迁等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十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增加:“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内容。
    十四、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五、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改立为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并修改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补偿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改立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改立为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改立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十六、将第五条第(一)项中的“芜湖房屋征收网”修改为:“区政府政务网”。
    十七、第六条后增加:“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施行。修改后的《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正文如下: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三、其他补偿
    (一)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补偿人口的认定
    补偿人口以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补偿人口:
    1.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贫搬迁等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
    (四)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补偿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六)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七)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五、公示及无证照房屋确认
    (一)基本情况公示。
    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确认。一榜由居委会(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政府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区政府政务网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的主要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相关信息;
    2.补偿人口基本情况,包括补偿人口的姓名、户籍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补偿结果应在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坐落、面积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无证照房屋确认。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应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3人以上知情人证明,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补偿。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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