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我市征地拆迁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规程》(厦府办〔2012〕111号)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市政府依法裁决,具体裁决工作由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