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发布公告,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征收补偿资金证明;5、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情况说明;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