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余市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前后对照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原则
㈠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
㈡低于原补偿标准的按原标准补偿的原则。
㈢在原实际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仅提高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原则。
二、调整范围
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袁河街道办事处、仙来街道办事处、通州街道办事处,孔目江经济生态区仰天岗办事处应星管理处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
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
㈠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
①耕地(含水田、旱地)、原属耕地且未改变地类内栽种果树的果园、精养鱼塘统一年产值1576元,补偿倍数为26倍,即每亩补偿40950元。
②宅基地、水域每亩补偿30000元。
③林地、原属山地(含未利用地)栽种果树的果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13000元。
④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13000元。
⑤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8400元。
2.青苗(果树)补偿
①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统一产值的1倍,即每亩1576元。
②果园按柑、梨、枣、杨梅不同类的成林,分别为:投产林6000元/亩,未投产林2000元/亩;葡萄园投产的为7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
③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树补偿:2米以上(含2米)每株补偿9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6000元/亩),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补偿10元(每亩超过200株的按2000元/亩补偿)。
3.其他补偿
①精养鱼塘各项设施按3000元/亩。
②坟墓按新坟(3年以内)1000元/穴,旧坟(3年以上)500元/穴(补偿费含迁坟、安置地等相关费用)。
4.根据赣府字〔2010〕126号精神,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㈡地类定义
1.果园:在耕地、林地、山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上按科学密植标准栽种果树的园地。
2.精养鱼塘:设计规范、面积达5亩以上,有效水深1.5—2米,水、电、路便利,鱼塘四周使用硬质材料护坡,有增氧设施,单产500公斤以上。
四、其他事项
㈠本方案所确定的地类上的果树可给予补偿,其他地类一律不进行果树补偿。
㈡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㈢在本方案发布实施之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的,不执行新的补偿标准。
㈣本方案确定调整的区域范围之外的土地,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赣府字〔2010〕126号精神进行调整。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