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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健全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㈠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的战略目标,以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强化市容环境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为重点,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破解管理难题,提升管理效能,争创全国生态文明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和街道社区齐抓共管,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格局,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任务。


2.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既坚持严管重罚治理顽症顽疾,又注重创新体制、完善制度,着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破解城市管理深层次问题。


3.坚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引入竞争机制,着力推进管养分离、管干分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运行新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4.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市民管理城市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民生的关系,努力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坚持量化考核、激励奖惩的原则。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强化考评措施,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办法,实行工作绩效奖惩机制。


二、明确各层级的城市管理职责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科学界定和划分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理顺城市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市为主导、区为重点、街道和社区为基础的城市管理格局。


㈠市级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综合协调;编制和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规范、作业标准,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管理等日常工作。


㈡区政府(管委会)、新钢公司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年度目标,提出辖区城市管理发展具体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本区重大城市管理活动;负责对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工作;对辖区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积极主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制止等监管工作;协助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㈢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具体落实所辖区城市管理目标任务;负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辖区单位做好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所辖区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管、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协助市、区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㈣社区居委会(城中村)主要职责


健全和落实社区(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抓好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及时监督、制止和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动员市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务


㈠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中心城区,特别是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停车场、集贸市场、城市排水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对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的规划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


市规划、国土、城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监管;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管;市国土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的监管处罚;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监管处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教育劝阻,协助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各部门相互通报收集到的有关违法建设信息。


㈡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邮政局、市民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管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含渝水区城区范围)以及市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市管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设置审批和监管;负责市管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卫生监管、建筑垃圾的处置监管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处罚;负责市管道路临时占道的审批以及流动摊点、跨门经营等违???占道的监管处罚。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管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园绿地以及道路绿化带日常清扫保洁。


市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社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并负责对无物业管理居住小区的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工作,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小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垃圾死角清理、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员摆摊设点的监管;市邮政部门负责配合邮政报刊亭设置的监管;市总工会负责配合爱心早餐车设置的监管;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的监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行业管理要求。


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成员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路灯、景观亮化、城市排水管网等维护管理;负责市管公园广场、重要地段和场所的摆花造景等节日氛围营造;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负责市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落实设置施工围档、硬化出入口通道等文明施工措施。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管道路果壳箱、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城中村和小街小巷的改造。


㈣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优化城市交通??织、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制定车辆限行、限速等措施,重点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预伴混凝土运输车、散装建材车等工程车辆违反限速、限行等行为的监管处罚;牵头对城区货运车辆超载行为进行整治;负责车辆停车秩序管理,对非人行道上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监管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乡镇要加大力度对所属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区比较宽敞,符合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依法合理设置停车泊位。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的监管处罚;负责对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含摩托车)的监管处罚。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运输秩序管理,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散装建材车等工程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行为的监管处罚;负责城市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市场的规范经营和整顿工作,负责公交车、出租车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㈤加强城市噪声、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噪声、油烟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油烟污染防控措施,对各类超标噪声进行监测,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供检测报告;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进行监管处罚。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环保部门检测报告对油烟污染行为和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超标噪声行为的依法处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鸣笛的整治和监管处罚。


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


牵头单位:渝水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高新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规划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新建以及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工商、城管执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爱卫、农业、林业、质监、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管。


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


市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类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凡是在城区新开设容易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水的经营场所以及影响城市品位、市容环境的行业(包括修车、洗车、物流、废品回收、冷作加工,以及饭店、文化娱乐场所、殡葬业等)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划行归市。非规划区域内,工商、环保、卫生、城管、文化、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证照。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划行归市,由市工商局牵头进行论证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或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晓,从源头上控制影响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生。对于已经开设在非规划区域内的上述经营场所,由市工商局牵头进行整治,工商、环保、卫生、城管、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对其许可证照进行年检或延期,并逐年关闭退出非规划区域。


㈧加强袁河、孔目江、廖家江、贯早江等城市内河、渠道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新钢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


市水务部门负责袁河、孔目江河道采砂的管理。


市环保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投集团公司负责袁河、孔目江城区段水面漂浮物等垃圾的清理;市住建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新钢公司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袁河、孔目江两岸垃圾及生态景观绿地的环境卫生。


市住建部门负责廖家江水面漂浮垃圾、淤泥的清理;渝水区政府负责贯早江水面漂浮垃圾、淤泥的清理;渝水区政府负责沿线居住小区、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对居民向廖家江、贯早江抛洒垃圾进行监管处罚。


四、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㈠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政策,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所辖区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构建“统一领导、上下协同、执法有力、监督及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重要工作、重大案件、重点项目部门联审制度,形成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信息联络和工作联系单(抄告单)制度,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沟通,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管理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运用各种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理活动的实时监测与动态控制,努力提高城管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加强公安机关、法院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与协作,防止和减少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生,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㈢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城市建设管理要从城市规模扩张向内涵提质转变,不断提高城市档次和品位。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逐步增加城市管理经费,重点保障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基础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队伍装备、数字化城管运行等资金。加大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城市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市政公用行业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步伐,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投入效益。改革城市投融资体制,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加大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效能问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把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细化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具体、人员到位、成效明显。


㈤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氛围。大力弘扬“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社会公德和城市环境意识、文明意识,自觉遵守城管法律法规和市民行为规范,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反映我市城市管理的有益成果,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的社会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新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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