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市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
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袁河街道办事处、仙来街道办事处、通州街道办事处,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应星管理处区域内征收的集体土地。
二、调整标准
(一)土地补偿。
1.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原属耕地且未改变地类的果园、鱼塘统一年产值2522元,补偿倍数为18.5倍,即每亩补偿46657元。
2.宅基地、水域每亩补偿31261元。
3.林地、原属山地(含未利用地)栽种的果园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16330元。
4.集体建设用地(含工矿用地)每亩补偿16330元。
5.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9332元。
(二)青苗补偿。
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统一产值标准的1倍计算,即每亩补偿2522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果树补偿
⑴以科学密植标准栽种果树的果园,按不同种类补偿,分别为:柑、梨、枣、杨梅投产林为6000元/亩,未投产林为2000元/亩;板栗、葡萄园投产的为7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其他类投产的为5000元/亩;未投产的为2000元/亩。
⑵房前屋后(含宅基地)零星果树补偿:已结果果树每株补偿90元(每亩超过65株的按6000元/亩),未结果果树每株补偿10元(每亩超过200株的按2000元/亩补偿)。
2.鱼塘补偿
按2000元/亩计算。
3.坟墓补偿
新坟(3年以内)按2000元/穴、旧坟(3年以上)按1500元/穴计算补偿(含迁坟、安置地等相关费用)。
4.地上建(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
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新调整标准低于原补偿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在用地报批时,按照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得低于6000元的标准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管资金账户,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
(二)做好新老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本方案征地补偿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要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因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在本方案发布之前,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或市政府同意预征的,并已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但补偿费用未支付到位的,按新标准执行。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信访、人社、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市人社局要指导各地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本方案调整区域范围之外的土地,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赣府字〔2015〕81号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五)本方案自实行之日起,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