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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

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城市规划的指导性原则,适用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划区以外的范围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原则。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四条 城市性质定位: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优秀旅游城市。城市功能定位: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历史文化定位:追寻红色记忆,感受黄土风情。城市规划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城市定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强化革命旧址、历史遗迹的保护;弘扬、展示、体验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和黄土风情文化;完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重塑历史风貌特色。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南至南桥,东西两侧至山脊线,北至石佛沟桥,东至嘉岭桥的“三山”围合区。

重点保护区为市区内168处不同等级革命历史文物的保护,包括宝塔山、清凉山、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凤凰山、西北局、桥沟鲁艺、南泥湾、抗小、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礼堂旧址、抗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保安处旧址,万佛洞石窟、古城墙遗址等。

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按建设控制区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 山水是延安革命历史氛围的基本格调,要严格保护山、水、城的历史格局,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区内的历史文物、遗址及带有城市历史记忆的纪念性建筑、精品建筑。保护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民居。

第七条 对市区168处革命旧址进行保护、扩展、恢复。逐步恢复或重建已湮灭的重大革命遗址,需要修缮的严格做到修旧如旧,无法恢复的立碑纪念。

第八条 严格控制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建筑高度和建设强度,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只拆不建”。核心保护区确需建设的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重点保护区严格按照文物保护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进行保护,景区周边建筑控制到6层以下(24米以内)。

第九条 疏解与老城不相符的功能,完善公共设施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在老城区审批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公共建筑,原有用地规划逐步调整为酒店、商业等旅游配套设施和广场、公共绿地。

第十条 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塑造纪念性场所,通过光、声、文字等不同表现手法,营造纪念性氛围。通过城市建筑、雕塑、小品、标识系统、植物配置、铺装等环境要素系统营造圣地氛围,彰显庄严、雄伟的古城形象。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高立柱钢结构大型广告牌匾,对现有牌匾逐步清除。

第三章 城市风貌特色塑造

第十二条 围绕城市历史文脉和性质定位,改造提升建筑外立面和街景,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充分挖掘展示城市文化特色,延续古城文脉。建筑造型坚持简洁、朴素、大方,体现延安建筑元素(符号)即:窑洞符号、青灰色坡屋面、坡屋檐、红五星、党徽、窗格、灰砖色、土黄色。

第十三条 延安地处山川河谷地带,建筑的体量、高度、风格、风貌要按照博物馆城市的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山、水、城的视觉比例,符合城市美学原理,达到“显山、露水、透绿”的景观效果。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城市主干道与宝塔山、清凉山等重要景区之间视线通道的保护。对重要景区周边视线通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做前期视线分析,在不影响视线通道情况下方可规划审批。桥头、沟口、十字路口等重要地段应设置为公共开敞空间,不得布置高层建筑。

第十五条 除对每个单体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进行严格把关外,注重与片区城市设计、控规的有效衔接,确保风貌的整体性。

第十六条 单栋建筑色彩不得超过三种;一组建筑色彩不得超过4种;成片开发小区色彩应相互协调。

第十七条 六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高层建筑可采用坡屋檐。外立面改造与“拆墙透绿”应有效结合。

第十八条 城市重要地段(沿河、主次干道、三大出入口、公共开敞空间周边)建筑外饰材料以地方石材、真石漆等外装材料为主。住宅建筑必须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

第十九条 坚持新老城区一体化建设思路,新区、经开区是延安城市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区的建筑、路名、标识等景观环境要素和人文要素应体现延安地域文化特色。

第二十条 城市广告牌匾要体现延安地域文化和特色,严格按照《延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专项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地标建筑、重点建筑须使用夜景灯光进行装饰。

第四章 城市规划控制及设计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突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增强规划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体现空间的立体性、平面的协调性、风貌的整体性和文脉的延续性。完善规划区城市设计,加强城市郊区等规划管控。

第二十三条 规划制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加规划评审、听证和座谈。聘请规划监督员,定期组织听证会,通报规划情况,收集群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 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到2030年城市开发边界北至河庄坪、碾庄、青化砭一线,南至三十里铺,东至郑崖村,西至裴庄,以及南泥湾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204.8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0平方公里。开发边界范围外不可进行城市开发建设,不得审批个人住宅,积极引导城郊居民向城市、重点镇、社区集中。

第二十五条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城市继续沿川道、沟道蔓延。对于已开发的山体沟道要控制开发强度,降低建筑密度;未开发的沟道,一律不得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退让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要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能够在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达到协调统一,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增强城市布局的合理性,住宅、商业、办公、文化等不同功能区应有机结合。坚持以主体功能、混合用地为重要原则,防止把城市空间生硬切割成功能单一、相互分离的区块。逐步实现职住平衡,减少城市内部不必要的人口移动。

第三十条 新建小区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幼儿园、医疗、文化活动、市场、物业、公厕、垃圾台等基础设施,小区商业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10%。避免建设封闭的住宅小区,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新区党政机关和住宅小区院落须进行开放式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内的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即长日照建筑)的间距,须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片区控规、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重视营造城市通风廊道,对百米大道净空范围内建筑物高度须满足兰空、民航净空限高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临街板式高层建筑长度不大于45米,宽度不大于16米;临街点式高层建筑长度、宽度均不大于35米;居住小区内高层建筑长度不大于50米;多层板式建筑长度不超过66米(3个单元)。

第三十四条 三组以上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相同的建筑高度,形成不少于10米的高低错落的景观效果。

第三十五条 对建筑功能不同的建筑(如底部商业上部为住宅)必须设置裙房,裙房高度不大于建筑总高度的20%。

第三十六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住宅停车位最低按每100平米1个进行控制,办公按每100平米0.7个进行控制,商业、医院、剧院等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扩建建筑的扩建部分除按技术规定要求配建停车位外,对于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地指标除应满足《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须满足《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第五章 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十九条 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第四十条 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使城市内部水系、绿地同城市外围河湖、森林、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青山绿水。继续实施居民下山工程,恢复和保护山体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城市周边闲置土地、荒山坡地、污染土地,开展植树造林,为城市戴上“绿色项链”。

第四十一条 严禁破坏、开挖、侵占山体,严禁在山体、河道进行任何采矿挖石、破坏山体植被行为。严禁改变山体自然形态和山体土地使用性质。严禁在山体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塔、亭、阁等)。

第四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国土部门地质灾害评估审查,凡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中需通过削山来消除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评估报告中要严格建筑与山体之间的间距要求,防止引发次生地质灾害。严禁占用河道行为,涉及河道周边项目须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禁止覆盖、填埋河湖、湿地、水田,保护原生态河流,实施延河流域综合治理,构造延河、南川河、西川河滨水景观区,打造丰富多样的滨河生态空间。

第四十四条 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须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应积极体现生态、环保、绿色的设计理念,加强城市能源系统节能低碳改造,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水循环利用,对现有建筑物和城市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第四十六条 加快建设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降低城市硬覆盖率,提升城市地面蓄水、渗水和涵养水源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做好人防工程。

第四十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要大力推行天然气自主供热,减少对城市集中供热的依赖。

第四十八条 新建楼盘的商业裙楼可适量布置LED广告,避免光污染,避免影响交通和群众生活。

第六章 规划实施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 健全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提高防范决策风险,重要项目在提交规委会审批前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市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意见。

第五十条 加强部门联动,推行“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在项目进行立项或备案时由发改委牵头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的用地、规划、环境影响等进行前期审查,形成协同一致的项目意见后报规委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批应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邀请被规划企事业单位、建设方、管理方及市民共同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五十二条 尚未进行规划的地段,基础设施未配套的地段,不得进行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

第五十三条 强化规划刚性约束,规划一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规划,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法定程序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于已审批项目不得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如擅自进行变更的,发改、规划、住建、消防、房管等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并责令限期恢复。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临时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待城市规划实施时或临时建筑期满后须无偿自行组织拆除。

第五十六条 规划部门应加强规划批后动态监管,对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按程序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许可内容的工程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以罚代管。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实施开工放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规划部门要从严执法,坚决制止违法开工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四级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宝塔区政府和经开区、新区,街道办(乡镇),社区(村组)分级分工管理市区违法违规建设。

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监察,依法对宝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监管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宝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所有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未批先建、乱修乱建等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社区(村组)实行责任到人、分片包抓,不留盲区。

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夯实规划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检查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监察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监管人员和审批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制定城市发展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

第六十二条 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规委会审批制度,完善规委会审批流程。

第六十三条 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实现市、县规划督察全覆盖。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督察。

第六十四条 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导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导则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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