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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6-11-3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L00000-0203-2016-0125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5〕139号)和《关 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鹰府办字〔2016〕6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消除我市老楼危楼存在的安 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对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全市建筑年代较长、失修失养严重,以及擅自改建扩建加层、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因违法违章建设危及房屋安全等问题,每年开展常规性整治活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至2018年,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得到基本消除。

  二、工作安排

  利用三年时间(2016-2018年),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楼危楼进行集中整治。

  (一)2016年主要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对我市各责任主体单位已完成老楼危楼排查的结果进行统计,督促未排查的责任主体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老楼危楼做进一步排查,年底完成排查工作。对排查工作中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建立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危房档案。年底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修缮加固申请进行审批,修缮加固完成率应达20%。对鉴定为D级的危房,必须及时撤离人员、拆除房屋,当年完成率应达100%;同时,参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房屋征收改造方案将其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二)2017年主要工作。

  完善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每季度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修缮加固申请进行审批,修缮加固完成率应达60%。对鉴定为 D级的危房,必须及时撤离人员、拆除房屋,当年完成率应达 100%;同时,参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房屋征收改造方案将其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三)2018年主要工作。

  每季度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修缮加固申请进行审批,修缮加固完成率应达100%。对鉴定为D级的危房,必须及时撤离人员、拆除房屋,当年完成率应达100%;同时,参照市政府出台的相 关房屋征收改造方案将其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底对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排查整治。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跟踪管理。

  各地和市直有关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分块负责,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分别建立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整治台账,实行跟踪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

  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 头,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建设、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帐,每半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1.市房管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房管部门开展整治。

  (2)负责中心城区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危房鉴定备案和监管,建立鉴定机构信息库;负责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危房撤离户给予住房保障;负责收集整治工作情况,建立整治工作总台账;督导物业公司对商住小区房屋整治工作,实施监督物管小区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3)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房小区、直管公房和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房改房)等房屋危房整治工作;开展常规性整治和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治进行核查;受理申请并督促整改。

  2.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心城区危房修缮加固的申请进行审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经审批的危房修缮加固的监管和验收。

  3.市城管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开展整治。

  (2)负责对中心城区危房修缮加固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执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3)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自身管理的国有农贸市场房屋安全整治及违章建筑的整治,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4.市城乡建设局

  (1)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督导责任主体拟定、落实相关整治方案。

  (2)负责指导、监督中心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非住宅室内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监管。

  5.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分别负责市本级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娱乐场所等房屋危房整治工作:开展常规性整治和监管工作;会同市房管、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治进行核查;受理申请并督促整改。

  6.市直各单位、驻鹰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自管公房和已出售的自管公房(房改房)的危房整治工作:开展常规性整治和监管工作;会同市房管、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治进行核查;受理申请并督促整改。

  7.月湖区、高新区、信江新区

  负责辖区内无单位、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楼、私房,以及城中村房屋、农村房屋,以及所辖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 院、娱乐场所等房屋危房整治工作:开展常规性整治和监管工作;会同市房管、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治进行核查;受理申请并督促整改。

  8.贵溪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区

  分块负责本辖区老楼危楼的安全使用、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处理原则

  危房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分为A、B、C、D四个等级。不同 等级的危房应按不同的办法给予处理。

  (一)危房等级的确定。

  危房等级由鉴定机构确定。凡鉴定结果与危房等级不相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结果。凡发现鉴定机构随意确定鉴定结果或随意收费的,第1次给予警告;第2次即从鉴定机构库中清除。

  (二)AB类危房的处理。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A或B级的危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规定自行修缮加固。

  (三)C类危房的处理。

  凡经鉴定为C级的危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危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向责任主体单位提出危房修缮加固申请,出具C级危房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2.责任主体单位受理危房修缮加固申请,进行初步确认,并将经确认为C类危房的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修缮加固申请。

  3.市城乡规划局每季度召集房管、建设、城管等部门对各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的修缮加固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修缮加固的意见。

  4.各责任主体单位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缮加固,市城管局负责现场监督。

  5.房屋修缮加固完成后,各责任主体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召集房管、建设、城管等部门验收并备案。

  (四)D类危房的处理。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房,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2.各责任主体单位督促房屋使用人尽快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撤离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成片危房的处理。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批,规模较大、修缮难度较高的C、D级危房,参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房屋征收改造方 案将其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六)落实整治资金。

  1.市本级和各地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国有或集体公房修缮加固。

  2.各地和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责任范围内鉴定为A、B、C、 D级的危旧房屋实施修缮加固,费用参照以下方式支出:

  (1)房屋仍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商出资修缮加固。

  (2)房屋已过质量保修期,产权人有共同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可凭危房鉴定报告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如拨付的维修基金使用后仍不能达到房屋安全使用功能,增加的费用由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如责任主体单位无力承担的,可以申请财政补助。

  (3)房屋产权为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已过质量保修期但无维修基金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出资负责修缮,如责任主体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可以申请财政补助。

  (4)无单位、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楼、私房、城中村房屋、农村房屋等如果鉴定为危房,则由各地责成产权人进行维修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五、监督考核

  (一)建立督查制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及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开展的 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市政府。

  (二)建立问责制度。

  1.存在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无老楼危楼未按要求零报告等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存在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整治存在死角等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存在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重视、不作为,对通报的问题不整改的;在危房修缮加固中控违不力,发生违法违章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配合,整治不到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

  4.因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工作失职,导致D级危房未及时将人员撤离,房屋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约谈,按照事故的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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