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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

  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黔府发〔2014〕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快,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仍面临诸多困难。为加快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理念确立起来、组织培育起来、机制建立起来、业态探索出来、典型示范起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努力培育一批人均纯收入超万元、集体经济收入超百万元的示范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民富村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支持村集体牵头兴办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所得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2)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农、林、水等资源,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和发展乡村旅游,通过发包或自主经营获取收入。(3)鼓励村集体发展物业服务业,建设交易市场、农家乐经营点、车库泊位等。(4)由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和串户路、通组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5)允许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整理开发村集体路边、渠边、河边、房边等空闲地和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资源,增加的水、土资源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法通过开发、发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体经济收益。(6)支持资金充裕、建设用地紧缺的社区集体,与具有发展潜力、缺乏资本金的村寨共建村集体“飞地经济”。(7)支持村集体将群众自愿流转的土地或房屋,进行反租倒包,通过市场规范流转获取租金差价。(8)加大征地支持力度,征收村集体土地时,市、县两级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决定是否安排留用地及比例,也可采取等价置换货币或工商业用房等方式进行补偿。(9)对村集体到期的农、林、水、土等承包合同应协商完善,依法采取“长包短定”的办法,解决承包金一定多年不变且标准较低的问题。对私自开垦林地的,责令退耕并恢复原状。(10)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资源流转进入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标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办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创新涉农项目扶持方式。(1)政府支持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共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列入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上给予倾斜。(2)探索开展涉农项目建设管理创新改革试点,每个县(市、区、特区)选取10个行政村,除公益性项目外,对各级发改、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建成后统一交由村集体持有和管护。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相关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和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3)实施“3个15万元”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延伸行动计划,重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企业。(4)鼓励县级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申报项目,每年由省级农口等部门整合各类资金,通过竞争立项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县,再由各县(市、区、特区)比照同等办法分配到各乡(镇)、行政村实施。(5)对一些偏远或受规划限制、资源匮乏、发展空间较小的村,探索通过行政划拨、政府购买等方式在区位较好的区域或中心镇规划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补充经营性资产。(6)对市场前景好,村集体缺乏开发实力的项目,可采取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股份合作,鼓励项目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以经营收益和部分租费抵冲投资,项目产权归双方持有,按股份分红。(7)各级涉农项目审批部门对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或经营项目,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扶贫办、贵州电网公司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1)省直涉农部门到村的农业生产发展类专项资金,除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外,全部下划交由村集体或村集体领办、创办或参股的合作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或村集体领办、创办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村集体资金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市、县两级也要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目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坚持以县为主,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协同推进、合力发展的原则,整合相关资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点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2)各地要认真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健全奖补挂钩激励机制,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安排土地出让收入时,投向农村的部分要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按每个村每年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015年实现全覆盖。(3)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部门要给予费用优惠,对经济薄弱村依规定免收各种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4)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乡镇服务网络,探索城乡网点设立挂钩政策,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实施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工程,加快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点。积极发展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组织种类,扩大金融机构覆盖面。(5)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鼓励对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对村级集体经济兴办的扶贫龙头企业可按5%的贴息率给予贴息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贴息力度,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简化手续,支持金融机构核销涉农呆账。(6)加强农村担保体系建设,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产权融资试点,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7)用足用好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将特色优势农产品纳入地方政策性保险试点,并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和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等业务。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贵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贵州分公司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拓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内容。(1)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规范合同签订、约定服务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协调帮扶等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纳入集体经济收入。(2)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各级农业技术服务团队和科研力量,针对农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开展技术指导等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3)鼓励村集体牵头规范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以劳务承包的方式承接社区服务、村级公路养护、绿化管护、家政服务、企业后勤等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4)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当地工业商贸集中区,成立物流运输、市场推广、物业管理等专业服务公司,积极提供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市场营销、维修管护等服务。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程施工企业,承接农村交通、水利等工程。(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1)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委会进行奖励,由省农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认定和奖励办法。(2)允许各村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的5%提取奖励资金,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村干部进行奖励。支持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职务,鼓励按村民集体协商制度拿年薪。(3)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用于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4)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机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营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民主监督、债务监管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审计监督制度,严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使用。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严格控减村级不良债务。(5)各级财政扶持建设的村级物业、生产性资产由县级财政部门备案,村集体不得随意处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变卖的,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征得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所得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6)强化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典型示范。(1)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内容,科学编制本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至少要确定一个经济薄弱村作为联系点,乡镇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帮扶成效纳入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班子目标绩效重点考核内容。(2)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由省农委牵头,建立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清理摸底,提出政策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村级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规范建立“三资”台账,加强日常监管。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抓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力争2017年前全面完成。(3)把开展“双超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超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超百万元)创建活动作为重要工作抓手,由省农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启动美丽乡村“百村大战”,全力打造“美丽乡村贵州游”品牌,带动全省乡村旅游和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4)由省农委牵头,在每个市(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选取3-5个行政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并逐步向全省农村推广。(5)积极开展新型农村集体经营制度改革试点,每个市(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选取10个行政村,探索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社、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公司等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县级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帮助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和工商、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和摊派,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村级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7)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包村、部门帮村、干部驻村、乡(镇)抓村、富村带穷村等制度。驻村干部要将助村增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帮助村集体树立经营理念,创办经济实体,拓宽增收渠道。(8)加大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发展和管理集体经济的能力。对农村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一律取消,让村干部从繁琐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发展集体经济。(9)认真总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典型,采取媒体宣传、现场观摩等形式,形成追比进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国税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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