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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贵州省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全覆盖地编制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大中小城市梯次发展推进城镇化,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农村用地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有效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重要动力;是引导农民有序建房,推动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房布局无序、管理失控状况的迫切需要。目前,我省城乡规划的薄弱环节在镇(乡)和村,全省已编制完成县城以下建制镇(乡)规划976个、村庄规划2117个,尚有401个镇(乡)、15451个行政村末编制规划,普遍存在规划滞后、功能不完善、特色不鲜明、综合承载力不强、无序建设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切实做好全省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实现全省城乡规划全覆盖,促进乡镇及农村面貌的根本改善,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以规划引领建设,合理确定镇(乡)和村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充分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和农村的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二是坚持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三是坚持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四是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

  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编制完成401个镇(乡)规划(其中:2011年134个、2012年134个、2013年133个)、15451个行政村村庄规划(其中:2011年3110个、2012年6171个、2013年6170个),到2013年,实现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具体各年度工作任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各市(州、地)后下达。

  三、工作任务

  (一)镇(乡)规划。

  1.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本地,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镇(乡)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根据镇(乡)的地理位置、经济环境、资源状况和潜在优势,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县域带动型、交通枢纽型、风景旅游型、绿色产业型、工矿园区型、商贸集散型、移民安置型、地域中心型、边贸特色型、少数民族风情型等特色小城镇,使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创造优美的镇区人居环境。

  2.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整体推进。镇(乡)规划编制要遵循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执行,逐步发展成为城区的功能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与城镇体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历史文化名镇要明确保护区域,保持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维护整体格局与空间尺度。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新修编相应的镇(乡)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镇(乡)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重点安排生态环境建设、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项目及用地,制定保障实施的相关措施。

  (二)村庄规划。

  1.坚持政策,把握原则。一是村庄规划包括整治和新建两个部分,要在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衔接。要从本地区统筹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预留发展空间,避免重复浪费现象。二是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依山就势,不搞“一刀切”,不大拆大建。三是村庄规划以“三清六改”(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改路、改水、改厕、改沟、改圈、改厨)为主要内容,立足于整治环境,配套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分散居住户应适当向村庄集中。

  2.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村庄规划编制由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牵头组织,村民代表参与。工作中要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村的风俗和习惯,力求规划切合实际,让农民接受。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普及乡村规划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参与、监督村庄规划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3.突出重点,讲究方法。村庄规划首先从重要交通沿线和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开始。重要交通沿线的村尤其是沪昆(贵州段)、厦蓉(贵州段)、贵新、贵阳环城等四条高速公路沿线要尽快完成并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抓紧开展村庄整治。对基础条件好、乡村干部和群众积极性高、农房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也要优先编制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对乡村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村庄规划按“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科学编制、认真评审、逐步完善”的原则编制。具体要求:行政村由镇(乡)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委托测量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地形测量,科学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划应注意保护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民居等文化遗产,及时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具备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要及时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的规划要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出发,服从服务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并与之相协调和配套。已纳入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凡城市、镇(乡)规划已经覆盖的区域,要按城市规划编制的标准,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上报审批。凡城市、镇规划暂未覆盖的区域,村庄的布局选点和规划设计应先由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在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村庄规划。

  (三)认真评审,依法报批。镇(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是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镇(乡)规划成果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会同村委会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编制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是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化工作的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省推进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进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安排和年度计划,指导、帮助、督促各地开展相关规划编制工作并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估。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要重视规划的基础性工作,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牵头,组织镇(乡)、村两级,集中一段时间搞好地形测量、现状调查、资料收集等基础性工作。

  (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规划编制经费。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三)建立机构,管好队伍。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建立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村镇建设中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建立村级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督促检查村庄规划的执行。要加强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人才培训和开发力度,着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打造一批素质过硬的规划编制专业技术队伍,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四)典型带动,整体推进。各地要及时收集、分析和总结规划编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培育树立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此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五)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工作责任和考核检查,将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列入对各市(州、地)、县(市、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按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调度,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考核检查,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致使工作滞后或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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