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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关键的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大力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努力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责任

  有关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贵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各地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履职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把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的个人住房信息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贵阳市要率先启动这项工作,争取早日建成。

  三、加大力度,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各地要加快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推进竣工项目入住前的审查和公示,完善2011年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前期手续并尽快开工。全省年内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0万套(户),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62万户。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乡镇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住房困难较大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

  四、加强监管,保障土地有效供应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房用地的土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落实到地块,并尽早向社会公布。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各地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五、严格执行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严格二套住房购房信贷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贵阳市要在2月中旬前出台住房限购的具体实施意见,对限购条件、措施、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六、积极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引导

  各地要大力宣传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正确评价市场形势,引导广大居民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以虚假宣传手段和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违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政策措施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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