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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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发布人:zhuran 来源: 安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11-24 08:5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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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豫财资合〔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 凡我市范围内政府承担的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原则:(一)权责明确。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要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综合效益。(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五)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具备承接服务资质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各区政府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后报安阳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资金由相应各级政府筹措。各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列支的部分,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
第十四条 成立安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有关制度,将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指导目录,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