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实施意见》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统称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省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省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考核部门下达,作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省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河南省市县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认定办法》执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省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考核部门依据全省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省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市级易地补充耕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省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通报,并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市级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省考核部门选取部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省考核部门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通报,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4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省考核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考核部门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省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政府给予表扬,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