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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制定的《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的重大举措,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协调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省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得到永久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正确处理保红线与保发展的关系,统筹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及新农村建设等建设用地空间,妥善处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有序推进,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资源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2015年3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部署,为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道路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将城镇周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地方、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工作依据和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五)《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六)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九)各地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省、市、县、乡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各类城镇边界划定成果。

  (十)河南省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河南省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四、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着重做好中心城区周边、道路沿线优质耕地划入和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工作,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国家负责的重点城市由国家下达划定任务并按国家要求执行。省级负责的城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道路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农业、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监测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三)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规划。严禁各地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布局,将优质耕地划为建设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考虑合理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做到统筹兼顾,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前提下,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五、工作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国家、省主要负责下达工作任务,督促各地落实工作部署;市、县级主要负责核实举证,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国家负责确定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8个省辖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进行督导检查,我省负责确定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0个省辖市和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个省直管县(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部署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现有耕地调查摸底,全面查清耕地质量等级、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规划为建设用地情况、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举证核定。

  1.核实举证。国家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在1个月内完成举证工作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确定本地可以落实的任务;对认为本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要呈报书面报告,说明问题原因,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省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鹤壁等10个省辖市和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市),要依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依据划定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需求,于2015年4月底前确定本地可以落实的任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2.核定任务。郑州等8个省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举证情况核定后下达。我省负责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上报情况进行核定,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7月底前下达各地。

  (三)制定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郑州等8个省辖市的划定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范围,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要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地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健全机构,加快进度,于2015年11底前完成本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机构,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成果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各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三个阶段,其中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由各地组织实施,省级验收于2015年11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档案。对通过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建档留存,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根据已经通过验收的划定成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备案工作要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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