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是主体工程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在国家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后,我省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继续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确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筹集。
二、未完成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征缴任务的省辖市、县(市)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至2015年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和2012至2013年财政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1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增2013—2015年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和2013年财政资金筹集任务的通知》(豫政办〔2013〕23号)分配的征收任务,继续做好我省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征缴工作;完不成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