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效遏制环境违法多发频发势头,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和全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等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了全省环境安全,促进了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当前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雾霾天气频繁出现,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直接手段,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力措施,也是落实“四个全面”、建设美丽河南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抓好各项环境执法工作,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二、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
(一)完善地方环保法规标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推进《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抓紧制订《河南省环境监控管理办法》、《河南省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河南省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加快完善我省环保法规标准体系,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二)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对易发生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健全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处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给予支持。
(三)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把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保护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体系,按照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并细化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始终保持惩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要全面清理、废除“安静日”、“一费制”、“办案申报制”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要将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制度化、常态化,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大气污染防控区等重点区域,涉重金属、火电、冶金、钢铁、水泥、石化、煤炭、焦化、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解决各类环境问题。
(二)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竣工验收、执法监管等方面,依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用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问题,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任务。各地清理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始终保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严格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关闭取缔、行政拘留、移交司法、列入环保“黑名单”、环境信用评价、违法信息通报、媒体曝光等行政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社会义务,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履责不力、环境问题突出和环境质量下降的地方政府综合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督察、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环保督政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二)持续深入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效能监察制度,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政府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履职尽责和网格化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自2015年起,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效能。省环保厅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1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环境执法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对稽查中发现的环境执法不规范、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经后督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列入环保“黑名单”、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强力推动问题解决。
(四)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环境事项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查处环境违法等信息。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落实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通报制度。重点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切实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环境保护格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管执法方面的重大事项,结合实际组织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动执法。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同步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推广落实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落实环境保护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遵法守法,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强化污染防治,减少污染排放。
(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体系,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举报案件办理机制、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限期办理群众环境问题举报投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举报电话以及网络媒体等平台,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构建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网络。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四)严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要求,规范和约束监管执法行为。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干预环境监管执法,行政行为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环境权益,辖区环境敏感问题处置不当酿成不良影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行为,上一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省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执法地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进一步优化执法队伍人才结构,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加大培训力度,实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全面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在保障业务用房、配备执法装备、统一制式服装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将环境监管执法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将一线环境监管执法车辆(船舶)纳入执法执勤车辆(船舶)序列,在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环境监察执法用车,保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辐射监管、固废监管等特种专业技术执法用车。加快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2016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监察机构争取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